黑国资办运发【2003】30号
各行署、市财政局(国资办)、经贸委、监察局、工商局,省直有关部门,省管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及省委九届四次全会、省委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国有、集体企业产权交易的管理,杜绝场外交易行为,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鼓励外商、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意见》(黑政办发[2002]64号文)精神,现就加强全省产权交易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产权交易活动必须按规定进入市场
目前,作为我国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交易网络成员单位之一的黑龙江省产权交易中心已挂牌营业,并与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等四个市产权交易机构实现了联网。今后,我省各地的国有、集体企业,包括含有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的公司制企业,凡发生下列产权转让行为的,必须就近到以上五家产权交易机构进地公开交易。
(一)国有独资公司、非公司制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整体或部分产权(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经营权、财产使用权等)转让;
(二)国有、集体控股的公司制企业中的国有、集体产(股)权转让;
(三)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国有产(股)权转让;
(四)国有、集体企业破产所发生的产权转让(破产企业用国有资产安置职工的除外);
(五)国有、集企业被兼并、联合、租赁、承包中所发生的产权转让;
(六)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发生的产权性质变动;
(七)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其它产权交易行为。
进入产权交易机构的企业均应采取公开转让形式进行交易。凡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进行交易的,都要采取拍卖、招标方式;不能采取拍卖或招标方式进行交易的,原则上一律在产权交易机构内采取公示方式转让。
二、产权交易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程序
企业到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交易双方必须向所在区域的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产权交易申请,并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1.出让方应提供的资料:出让方的法人资格证明;产(股)权归属证明;准予出让的批准文件;审计与资产评估报告;产权交易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2.受让方应提供的资料:受让方的法人资格证明;受让方的资信能力证明;产权交易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挂牌:产权交易机构要按规定对受理的交易企业进行挂牌公示,挂牌公示期限为七天。在挂牌公示期限内出让方和受让方可进行意向性洽谈,但不得签约成交。标的多家购买的,要采取竞价拍卖或招标转让方式;超过挂牌公示期限并且标的单方购买的,可以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改制企业可直接挂牌,公示改制结果后进行交易。
(三)签约:产权交易达成协议后,交易双方应在产权交易机构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签订规范的产(股)权转让合同,工商部门应予以合同鉴证。
(四)交割:产权交易必须在产权交易机构结算交割。受让方原则上应一次性支付价款。如交易数额较大,可按合同约定分次支付价款。一次支付的价款或分次支付价款的首次支付额都要在产权交易机构结算交割。产权交易机构要在产权交易成交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双方提供《产权交易确认文件》。
(五)过户:产权过户由交易双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确认文件》到当地房产、土地、工商等部门办理,产权交易机构应协助交易双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三、产权交易机构必须严格遵守产权交易的各项规定
(一)产权交易机构必须对产权交易主体的合法性和交易行为的规范性进行严格审查,对交易中的不规范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切实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产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
(二)产权交易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执业监督制约机制,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办事效率,完善行业自律管理。
(三)产权交易机构在组织交易过程中应参照以下程序。
1.委托:由产权出让方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对拟转让资产挂牌公开交易。
2.审核:产权交易机构对出让方和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及其提交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核。
3.挂牌:产权交易机构通过网络和其他媒体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
4.交易:在公开挂牌期间,若有两户以上(含两户)符合资格的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产权交易机构应采取拍卖、招标或竞投的方式组织交易。若仅有一户企业提出受让申请,产权交易机构可组织出让方与受让方进行洽谈后协议成交。
5.鉴证:达成交易后,产权交易机构对交易行为进行审查鉴定。
四、《产权交易确认文件》应作为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必备要件
国有、集体资产出资人或管理部门在审批国有、集体(股)权变动申请,办理国有、集体企业产权登记时,凡涉及产(股)权转让的,必须要求出让方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挂牌公开交易,并提交由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确认文件》。
五、严肃查处产权交易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一)国有、集体企业的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应认真执行产权交易的有关规定,依法从事产(股)权交易行为。对违反产权交易规定的行为,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要严肃查处,对造成国有、集体资产重大损失,触犯刑律的,要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在产权交易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1.指使、怂恿本单位或下属单位在产权交易中弄虚作假,或在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外进行产权交易的;
2.重大产权交易行为未经企业出资人领导集体决策,致使国有、集体资产流失的;
3.在招投标、拍卖活动中恶意串通他人,损害国有、集体资产权益的;
4.利用产权交易活动转移国有、集体企资产的。
(二)省、市级财政(国资)部门要加强对产权交易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与管理,督促产权交易机构依法规范运作,为企业的改组、改制、资本运营提供优质服务平台。对产权交易机构不规范运作,损害交易双方权益或串通交易双方造成国有、集体资产流失的,有关部门要对产权交易机构负责人和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对于在国企改革中违反产权交易规定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责任人员,各级监督管理部门可按其隶属关系和管辖权限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追究纪委责任的建议;属于监察机关管辖范围的,可移送监察机关依法纪予处理。
六、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权转让参照本《通知》执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