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贵鑫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建华区荣华小区4号楼02单元05层01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S201305755号和原使用权人李宪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齐土籍国有0313812号丢失。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明该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贵鑫
2019年2月27日
黑公网安备 230203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