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庆云因保管不善,将原使用人张建山坐落于龙沙区五福小区11号楼03单元03层0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丢失,证号:2013-02351512号。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声明该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庆云
2019年4月1日
黑公网安备 230203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