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产权人张巍申请,因联发公司未能完成整幢楼的动迁,正阳楼动迁暂缓、未进行拆扒,联发开发公司未能进行房屋产权灭籍。现申请明确龙沙区正阳楼5单元501室产权非张巍所有。
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声明该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巍
2019年6月5日
黑公网安备 230203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