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长生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昂昂溪区齐化集团11号楼3单元20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丢失,证号:齐土籍国用(2002)第0502662号。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声明该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长生
2019年8月14日
黑公网安备 230203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