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平、张斐然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龙沙区滨湖小区4号楼02单元07层02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S201325787号、SG20131878号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2011-02363589号。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声明该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宋平 张斐然
2019年9月6日
黑公网安备 230203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