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有异议者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19年8月19日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序号 | 权利人 | 权利类型 | 坐落 | 不动产单元号 | 面积(平方米) | 用途 |
1 | 齐齐哈尔市新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五福玛村 | 230202198205JB00058W00000000 | 11384.7 | 工业用地 |
公告单位:齐齐哈尔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9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