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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机制

发文日期:2022-09-15 02:43 发文来源:齐齐哈尔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专栏:政策文件

齐齐哈尔市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机制

齐不动产发[2022] 15号


为切实维护不动产登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产权登记和交易依法依规进行,提高不动产登记公信力,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行为,科学合理防范登记风险,保证登记业务安全。依据《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以下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责任机制。

一、适用范围

因不动产登记机构或工作人员的具体行为导致不动产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造成登记错误,经司法或仲裁裁定由登记机构先行赔偿或承担一定比例赔偿责任的。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工作人员依法办理登记业务过程中的其他疏忽、过失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部门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权利人,未及时申请登记,导致不动产登记机构仍依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办理登记,造成其损害的,由当事人承担;

(二)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尽合理审慎职责的按份分责,即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违法登记的连带责任;

(四)因公证、见证、认证材料或者勘测报告等导致不动产登记错误,给权利人或者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公证、见证、认证、勘测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登记机构予以收缴,给权利人或者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当事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登记完成后,由于出现了新的情况变化导致登记簿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一致的,不属于登记错误;

(七)不动产统一登记前遗留的有房证无地证、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等问题,不涉及各登记机构错误或遗漏的;

(八)已通过司法程序裁定或判决赔偿的;

二、错误登记纠正

1. 依申请更正登记。由于登记造成的错误,当事人同意更正的,由当事人申请更正登记;

2. 依职权更正登记。当事人不同意更正的,登记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可以依职权更正登记,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3. 依嘱托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相应的登记业务。

三、损失赔偿

由于登记错误而造成的损失,由登记机构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按照相关损失认定文件对权利人予以赔偿。属于登记责任保险赔偿范围的,依据保险法及登记责任保险合同相关规定,由合作保险公司代为赔偿。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对造成登记错误赔偿行为的有关责任方进行追偿。

                                              

                                               齐齐哈尔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9月15日


齐齐哈尔市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机制 (齐不动产发[2022] 1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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