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第379号令、国家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和齐政发 [2004]27号、[2006]26号、[2011]30号文件规定,为加强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从8月13日起,市民到产权处办理房屋登记及过户时需提供房屋维修资金证明,对未缴纳房屋维修资金的将予以补交。
日前,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已进驻产权处交易大厅,在产权处的配合下,对没有缴纳房屋维修资金办理房屋登记、交易等业务的群众,将按照相关规定补交后方可办理业务。市产权处也将全力协助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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