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维护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确保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建住房[2006]321号文件)》以及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4号》(以下简称政府4号令),现就我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自2016年6月1日起,根据《(建住房[2006]321号文件)》以及《政府4号令》相关规定,对我市存量房交易实行资金监管。
二、 为了方便群众办事,产权处设立了资金监管业务受理窗口,同时就近配有资金监管银行的受理网点,买卖双方可以自行选择任何一个受理窗口签署资金监管协议。
三、 买卖双方签署存量房买卖合同及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需要携带以下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出示原件及复印件);2、买卖双方身份证(出示原件及复印件);3、买卖双方银行借记卡(出示原件及复印件);4、监管部门需要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如有其他疑问,办事群众可以直接前往各资金监管受理窗口咨询,也可以登录齐齐哈尔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信息网http://www.qqhrfc.com/查询相关信息。
齐齐哈尔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
2016.5.30
附:存量房(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常见问题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