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非公证继承(受遗赠)
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
(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制定了《齐齐哈尔市非公证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适用于我市北三区及昂昂溪区、富拉尔基区、碾子山区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办理非公证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对此类登记业务可以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办理:
一、核实不动产登记有关情况
工作人员在向拟通过继承(受遗赠)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介绍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继承材料查验流程、公示期限等不动产登记的办理要求后,应至档案窗口查询不动产登记的有关情况,包括是否存在抵押登记、查封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网签等情形。同时提示申请人应在对查询结果中影响不动产权利转移的情形进行处理后申请办理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否则可能会影响最终的登记决定。
二、非公证继承见证申请及继承材料查验
(一)非公证继承见证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形式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原件,工作人员在核对后留存复印件。对于除申请人外的其他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可只提交复印件,应告知申请人在继承材料查验时其他继承人员需携带身份证明原件,届时进行一致性的核对。
2.申请材料种类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登记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3)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4)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5)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6)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7)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二)申请材料审查
召开中心非公证继承见证查验小组会议,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非公证继承见证查验小组应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并形成会议记录。
(三)告知继承材料查验时间
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作人员与申请人共同约定现场查验时间,进行继承材料查验,查验时间不计入登记办理时限。
(四)继承材料查验
现场查验工作应在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完成。查验时,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共同到场,如应到场人员未到场,则不得进行查验。
1.告知查验目的和相关责任
工作人员应向到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告知继承材料查验的目的和相关要求,明确要求到场人员向登记部门如实告知相关情况,因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导致不动产登记结果错误的,到场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告知到场人员若有不认识字的人或者存在不理解的问题应当场及时提出,由工作人员进行解释。工作人员应要求到场人员认真阅读《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继承材料查验相关事宜告知书》,阅读后应在签字表上签字并摁留指纹。
2.重点查验内容
(1)查验当事人的身份是否属实;
(2)当事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亲属关系是否属实;
(3)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有无其他继承人;
(4)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和已经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死亡事实是否属实;
(5)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无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6)申请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个人所有;
(7)根据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其他情况。
3.询问和记录
工作人员可以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齐全、是否愿意接受或放弃继承、就不动产继承协议或遗嘱内容及真实性是否有异议、所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等内容进行询问,做好记录并签字。该记录应由到场的全部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签字并摁留指纹进行确认。询问笔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询问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与被继承人的关系;
(2)被继承人生前的工作单位、死亡时间、婚姻状况;
(3)被继承人生前是否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对其内容及真实性是否有异议;
(4)被继承人共婚生几个子女,都叫什么名字;被继承人有无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被继承人有无死亡的子女,有无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
(5)在继承人以外有无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扶养义务的人,有无需要为其保留遗产份额的胎儿;
(6)被继承人的父母情况,是否健在;
(7)是否愿意接受或放弃继承;
(8)所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
(9)需要询问的其他情况。
4.查验见证意见
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以及查验、询问的情况,出具《非公证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查验见证书》。
三、不动产登记受理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1.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3.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4.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5.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6.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7.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8.非公证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查验见证书。
(二)签署相关文件
1.全部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相关事宜如实告知承诺书》。
2.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应在声明书上签字。
3.全部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三)经查验和询问,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部门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不动产登记审核及公示
受理后,应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审核规则进行审核。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可以发函给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核实相关情况。核实情况期间,不动产登记审核中止,不计入登记办理时限。
经审核,存在不予登记情形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登记告知书》。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在齐齐哈尔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网站和报纸(《齐齐哈尔日报》或《鹤城晚报》)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五、不动产登记
公示期间,当事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提出异议的期限内以书面方式到不动产中心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材料,中心应当按下列程序处理:
1.根据现有材料异议不成立的,中心应当将登记事项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2.异议人有明确的权利主张,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中心应当不予登记,并告知当事人及异议人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权属争议后方可申请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
公示期满无异议,且经进一步核实不动产登记有关情况,未发生影响不动产登记情形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
继承材料查验相关事宜告知书
年 月 日,我中心收到申请人 提交的申请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继承(受遗赠) (被继承人)名下的坐落于 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为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我中心对申请人 提交的继承材料进行查验,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继承材料查验的目的
1.继承材料查验应在全部法定继承或受遗赠人共同到场的情况下进行。
2.继承材料查验是向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属实、询问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对申请人通过提交的申请材料证明其具有继承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是否存有异议的过程。
3.继承材料查验的目的在于通过查验,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属实,以进一步判断能否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并进入不动产登记审核程序。
4.继承材料查验工作不解决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之间关于遗产归属的争议和异议,若在查验和询问过程中,出现争议或异议情形,我中心将立即停止查验,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通过相应法律途径解决争议或异议。
二、到场参加继承材料查验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到场人员应是被继承人死亡时按照《继承法》具有继承权的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因此,到场的继承人均负有通知其他继承人的法定义务,因到场人员未履行通知其他继承人的义务,导致本次查验存在可能未到场的继承人,损害其他继承权人利益,进而造成不动产登记结果错误的,到场人员将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不动产是重大的财产权利,到场参加继承材料查验的人员应向我中心如实告知相关情况。因到场人员隐瞒真实情况,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不动产登记结果错误的,我中心保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三、其他事项
1.在查验过程中,我中心将进行询问并形成询问笔录,并要求到场人员签定特定的文件,到场人员应在签字同时摁留指纹。
2.若本次查验后,符合不动产登记申请并经审核拟于进行不动产登记的,在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前,将齐齐哈尔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网站和报纸(《齐齐哈尔日报》或《鹤城晚报》)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被继承人姓名、不动产坐落、登记原因等。
3.到场人员对本告知的内容有疑问或者不清楚的,请当场提问,工作人员将进行解答;对告知内容有异议的,请一并提出;若无疑问和异议,请在签字表上进行签字并摁留指纹。
齐齐哈尔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年 月 日
全部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签字表
序号 | 签字(摁留指纹) | 身份证号 | 签字时间 | 备注 |
1 | ||||
2 | ||||
3 |
询问笔录
询问日期: | 询问地点: |
询 问 人: | 记 录 人: |
被询问人: |
被询问人应当如实说明申请登记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因隐瞒真实情况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被询问人承担。
询问内容:
问:你现在身体状况如何,对我说的话是否都能听懂
答:
问:你有如实陈述与继承事项有关的情况,向我中心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的义务,你清楚吗
答:
问:如你不如实说明申请继承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登记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等后果,你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你清楚吗
答:
问:请出示你的身份证件,并陈述你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你与被继承人的关系
答:
问:你来我中心申请办理何项业务
答:
问:被继承人姓名、生前的工作单位、死亡时间
答:
问:谈一下被继承人XXX的婚姻状况
答:
问:被继承人XXX生前对上述财产是否立有遗嘱,是否与他人签订过遗赠扶养协议
答:
问:被继承人XXX共婚生几个子女,都叫什么名字
答:
问:被继承人XXX有无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答:
问:被继承人XXX有无死亡的子女
答:
问:被继承人XXX有无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
答:
问:在继承人以外有无依靠XXX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对XXX尽过主要扶养义务的人,有无有继承权的胎儿
答:
问:被继承人XXX的父母情况,是否健在
答:
问:你是继承遗产,还是放弃继承遗产
答:
问:你提供的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都真实吗
答:
问:以上所述是否属实
答:
问:以上情况如不属实或有隐瞒行为,你要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其后果
答:
问:请核对以上笔录,如无异议,请签字
答:经本人阅读后(询问人宣读后),确认内容无误。
被询问人签字:
年 月 日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相关事宜如实告知
承诺书
本人 (身份证号: ),于 年 月 日到场参加齐齐哈尔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就申请人 继承/受遗赠被继承人 名下的不动产(不动产证号: ;坐落: )进行的继承材料查验。对不动产登记机构询问的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关系到申请人继承该不动产的有关事实,本人承诺将如实告知,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声明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 现住址: 。
被继承人 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死亡,死亡后遗留有如下房产:
坐落:
不动产权证号:
本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本人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之一,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上述遗产享有合法继承权。
现本人郑重声明,本人自愿无条件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
以上情况均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声明人签字:
见证人签字:
年 月 日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申请人: 身份证号: 。
被继承人(遗赠人): 身份证号: 。
申请人 因继承(受遗赠)被继承人(遗赠人)的不动产权,于 年 月 日向齐齐哈尔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并提供了 等申请材料,并保证以下事项的真实性:
一、被继承人(遗赠人) 于 年 月 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遗赠人)的不动产坐落于 。
三、被继承人(遗赠人)的不动产权由 继承(受遗赠)。
四、除第三项列举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外,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或者无其他继承人(受遗赠人)。
以上情况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具结。
具结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