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宏志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北兴办事处建工委4号楼03单元05层1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丢失,证号:富(2013)060317号。现根据《不动产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声明该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宏志
2019年4月10日
黑公网安备 230203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