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建华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龙沙区丽湾阁棚改小区2号楼03单元30层03号《棚改备案介绍信》丢失。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声明该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吴建华
2019年7月29日
黑公网安备 230203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