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珍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建华区清怡园组团1、2、3号楼01单元21层03号《棚改备案介绍信》丢失。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声明该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晓珍
2019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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