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不动产登记容缺受理制度工作制度》的通知
齐自然资发〔2023〕16号
第一条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着力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增强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 满意度,全面推行事前告知、容缺受理的工作模式,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容缺受理制度,是指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条件或手续欠缺的不动产登记事项,经过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受理窗口先予受理,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时限和超期处理办法,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后,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及时出具办理结果,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第四条 容缺受理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原则,申请人提出申请并作出承诺的,方可进行容缺受理。
第五条 可容缺受理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企业营业执照、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户口薄、婚姻证明等;
(三)缺少申请单位印章;
(四)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填写不规范、错误;
(五)其他非主要申请材料。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容缺受理的,应当提交签字确认的容缺受理承诺书,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凡属容缺受理范围的不动产登记业务,受理窗口工作人员要一次性告知可容缺的申请材料,补正时间以容缺受理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
申请人在办理容缺受理事项时,在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前提下,因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次要申请材料存在缺陷或瑕疵、需补正或撤换时,应当提交《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受理窗口先予受理。
第八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窗口提交、邮政寄递及不动产登记中心认可的其他方式补正容缺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补正全部材料后,不动产登记中心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即时出具办理结果。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不动产登记事项应当终止办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出具《容缺受理终止办理通知单》,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因申请人不能按期补齐申请材料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
附件:1.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
2.容缺受理终止办理通知单
《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不动产登记容缺受理制度工作制度〉的通知》(齐自然资发〔2023〕16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