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不动产登记领域证明事项
告知承诺制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齐自然资发〔2023〕17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减证便民”行动,规范我市不动产登记告知承诺制工作,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不动产登记领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是指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承诺已穷尽调查取证途径但无法获取身份变更证明材料、个人住宅无法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小微企业申请免缴不动产登记费等,可以做出书面承诺,并承诺若有隐瞒实际情况,给他人造成损失的,需承担包括经济赔偿、信用惩戒在内等相关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不动产登记领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应当遵循自愿、诚信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工作规范适用于齐齐哈尔市区内不动产登记领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第五条 申请人因下列情形导致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变更,申请不动产登记时承诺已穷尽调查取证途径但无法获取身份变更证明材料,基本信息吻合的可适用告知承诺制:
(一)因前往港、澳、台定居导致身份变更的;
(二)因来内地(大陆)定居导致身份变更的;
(三)因加入(退出)国籍导致身份变更的;
(四)因军人转业、退伍导致身份变更的。
第六条 申请人办理个人住宅转移(不包括平房)无法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可适用告知承诺制;
第七条 小微企业申请免缴不动产登记费的,可适用告知承诺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一)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存在有效的失信被执行人记录或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申请人曾经虚假承诺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三)申请人拒绝接受告知承诺制的法律后果的;
(四)申请人承诺已穷尽调查取证途径,但登记机构通过电话确认、发函询问、现场调查等方式发现申请人实际未积极主动调查取证的;
(五)不动产存在权属争议的;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应按照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依法提交全部申请材料。
其他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承诺已穷尽调查取证途径但无法获取部分证明材料,申请适用不动产登记告知承诺制,应在登记机构现场填写《告知承诺申请书》(参考模板详见附件),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提出申请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三)申请人应当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四)如发生虚假承诺,自愿承担法律责任和失信惩戒。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适用告知承诺制,且其他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机构应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十一条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当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申请人办理个人住宅转移无法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无需调取土地档案,将原土地坐落的相关土地证明材料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官方网站予以公告作废。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发现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材料骗取不动产登记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应将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业务列入事后抽检范围。如在事后抽检中发现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业务存在登记错误且符合更正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应立即启动更正登记程序,依法予以更正。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告知承诺申请书(适用于身份证明变更)
2.告知承诺申请书(适用于无法提供国有土地证)
3.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
《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不动产登记领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齐自然资发〔2023〕17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