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
为创新和拓展执行措施,探索查封不动产处置新模式,发挥各部门在“执源治理”工作中的作用,按照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中法委发〔2019〕1号)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法发〔2019〕16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齐齐哈尔市推出涉人民法院查封不动产自行处置办理登记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创新不动产登记模式,实现已被查封的不动产在不解除查封的情况下,能够安全、高效地完成交易过户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有效破解“执行僵局”,实现查封状态下产权合规流转,建立“司法+行政+登记”协同机制,建立“司法查封+产权交易”的不动产自行处置模式。有效解决传统交易模式中因查封导致的处置交易时间长、风险高、资金负担重等问题,进一步激发二手房市场活力,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同时保障司法执行的顺利进行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文件要求开展工作,确保所有操作流程合法合规,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协同合作原则:不动产登记部门、法院、公证处等相关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业务顺利开展。
(三)风险防控原则:在保障交易便利的同时,强化风险防控意识,完善风险防控措施,确保交易资金安全,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金融秩序的正常运行。
(四)便民利民原则:以提高办事效率、减轻群众负担为目标,优化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限,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不动产登记服务,切实提升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三、办理条件
(一)不动产条件
在案件进入执行前调解阶段或执行阶段后,法院对案件进行筛选,房产无其他纠纷和限制,在明确房产权属、房产共有人、抵押人、首封债权人等的情况下,对符合“带封”自行处置的案件进行执行和解。
以下案件不适宜采用“带封过户”方式进行执行和解:
1.被执行人、案外人对执行依据不服,有可能提出书面异议的案件;
2.被执行人对判决结果不服申请再审中的案件;
3.被查封房产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案件;
4.被查封房产系与他人共同的财产,共有人不同意出卖房产的案件;
5.其他不适宜采用“带封过户”方式处理的案件。
(二)当事人条件
各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交易行为及可能产生的风险有充分的认知和理解,并已签署相关协议,在交易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流程,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交易条件
交易价格合理,经法院询价或评估,交易价格不低于市场价格的70%,不存在恶意串通、低价转移财产的情况。买卖双方已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已通过存量房交易网签系统申报。已完成资金监管手续,买方购房款已存入公证处资金监管账户,且各方对资金的清偿顺序、清偿金额等已达成明确约定。
四、办理流程
(一)双方当事人达成自行处置交易意向,对符合条件的案件法院启动执行和解。法院依托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拟处置不动产价格进行网上询价,并向税务局发送《不动产处置定向询价函》,确保交易价格合理。
(二)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签署和解协议,和解协议中应明确双方就不动产交易内容、交易时间、交易金额、清偿顺序、清偿金额、执行费、公证费、税费等内容达成一致。
(三)各方包括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共有权人、买受人、抵押权人及轮候查封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经充分协商一致,对房款金额、偿还债务的顺序、偿还债务的金额、执行费、公证费、税费等达成和解协议,并均同意将房款存入至公证处资金监管账户。
(四)法院向公证处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书内明确包含资金结算的交易金额、清偿顺序、清偿金额及应办理的资金监管公证及买卖合同公证。买受人按约定将房款存入公证处资金监管账户。
(五)公证处向法院提供上述房款已存入公证处账户的资金监管公证书和买卖合同公证书。法院向不动产送达同意协助执行通知书,同时附资金监管和买卖合同公证书副本。
(六)交易双方依买卖合同公证书副本缴纳相关税费。
(七)不动产登记中心在收到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税务局出具的完税凭证等材料后,将房产过户至买受人名下,再办理房产解封手续,同时将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交予法院。
(八)法院通知公证处根据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解协议,为涉案各方代发房款,发放顺序按照各方签订的和解协议进行发放。房款全部发放完毕后,公证处向法院出具支付凭证。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不动产带封过户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各部门协同联动确保业务顺利开展,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严格风险防控
各部门要加强对风险的评估和监控,梳理各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处理,将风险损失降到最低。
(三)做好宣传培训
采取多种方式广泛进行政策宣传,向企业群众普及政策内容、办理流程和注意事项,提高社会知晓度和参与度。针对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熟悉业务操作流程和风险防控要点,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关于推行查封不动产自行处置登记新模式的通知(齐营商联发〔2025〕8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