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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不动产登记线上见证委托服务的通知

发文日期:2025-08-18 09:18 发文来源:齐齐哈尔市自然资源局 专栏:政策文件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化水平,优化不动产登记领域营商环境,按照营商环境优化和不动产登记创新改革要求,经研究,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关于推行不动产登记线上见证委托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见证服务模式和范围

线上见证委托服务是指自然人委托他人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的,可以采用远程在线方式办理授权委托,不动产登记机构通过视频互动方式对委托内容和过程进行见证,实现委托全流程网上办理。受托人办理登记业务时,不动产登记机构调用留存信息直接办理业务。

二、见证服务流程

(一)委托人线上发起委托

委托人登录齐齐哈尔市“互联网+”不动产网上办理平台,实名认证后进入“互联网+不动产在线见证委托”功能,选择不动产以及填写受托人、委托事项、委托期限等信息,发起委托业务。

委托人应详细阅读委托书、告知书及询问记录,确认无误后进行签字确认。

(二)登记中心在线视频见证

不动产登记中心对委托材料进行预审,预审通过之后,与委托人进行视频连线。

委托人应保持手机畅通,进入视频之前,委托人应确保周边环境适宜、网络信号良好、音视频设备运行正常;进入视频之后,委托人应积极配合登记机构的审查,作出真实意思表示,并承诺充分知晓委托行为的法律意义及法律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不动产登记中心通过视频连线核实委托人、受托人、委托处分的不动产、委托内容、委托权限、委托时间等事项。经审核认为在线委托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系委托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出具委托书。在委托有效期内,委托人可申请终止委托。

(三)受托人办理登记业务

在委托有效期限内,受托人前往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的,不动产登记中心调用平台留存信息,经核验确系有效委托且受托人身份无误后,符合不动产登记相关规范的,予以受理登记业务。

委托期限届满前未使用委托书办理登记申请且未终止委托的,委托人在90日内不得再次发起委托业务。

三、相关要求

(一)积极稳妥推进。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健全完善“互联网+不动产在线见证委托”功能,加强信息安全保护,防范和应对潜在风险,确保“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委托”服务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公正性。

(二)加强人员培训。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制定具体操作规范,加强业务培训,确保工作人员熟练掌握操作规则,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将远程见证服务创新举措落实到位。

(三)及时总结推广。及时总结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拓展“互联网+”应用场景,积极破解远程办证难题,方便企业群众办事。


《关于推行不动产登记线上见证委托服务的通知》(齐营商联发〔2025〕18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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