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琦钧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建华区北华小区南商品楼02单元03层01号《房屋所有权证》丢失,证号:S201202101号,原使用人范达刚《国有土地使用证》丢失,证号:0347043。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声明该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范琦钧
2019年3月6日
黑公网安备 230203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