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第一个以政府规章形式颁布的房产交易市场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填补房产交易市场管理在立法上空白的《齐齐哈尔市城市房产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和林秀山市长签发于
《办法》分8章56条,对房产转让和交换、房产租赁、房产抵押和典当、商品房预(销)售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和法律责任等诸方面均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办法》重申了市建设局是本市城市房产交易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是所在县(市)、区城市房产交易市场的主管部门;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及各县(市)、区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市、县(市)、区房产交易的日常管理工作。
特别需要提醒市民注意的是:今后,未依法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权属有争议或者权属证书与标的物不符、司法和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产权利、共有房产未经其他共有权人书面同意、设定抵押权的房产而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法律和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的房产不得转让和交换;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未到房地产管理机构登记备案并领取《房屋租赁证》的房产不得租赁;未签订《房产抵押合同》、未到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并领取《房屋他项权证》的房产不得抵押和典当;未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预(销)售登记并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销售单位不得预(销)售商品。本市龙沙、铁锋、建华三区内新建商品房的预(销)售一律实行合同网上备案,并由房产管理机构核发《购买商品房登记备案介绍信》。
《办法》的实施,将加强我市城市房产交易市场的管理,维护房产交易的秩序,保护房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