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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物权法》之三:房产抵押期间的产权转移登记问题

发文日期:2007-04-09 12:00 发文来源:齐齐哈尔不动产 专栏:中心动态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物权法》这一规定解决了原来与《担保法》中规定的相互冲突的问题。担保法规定,房产在抵押期间可以转让,条件是转让前要告知抵押权人。也就是说,抵押权人银行同不同意都能转让。那么如果抵押的房产转让了银行的抵押怎么办?《担保法》规定房产转让抵押权也随之转让,这个问题在理论上可能,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却很难操作。很容易造成银行与产权登记部门的争议和诉讼。虽然建设部出台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中规定与现在的《物权法》是一致的,也就是说,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是抵押管理办法是建设部的部门规章,而《担保法》是国家制定法律,其效力要远远高于建设部的抵押管理办法。因此,原来产权登记部门在执行这个法条的时候很矛盾。《物权法》还同时规定,凡是与《担保法》规定不一致的地方,全部以《物权法》的规定为准,这就很好的解决了我们在办理抵押房屋转移登记上的一个难。(业务四科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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