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总则第四条进一步明确,“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物权法属于民法,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对权利人的权利实行平等保护。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公平竞争、平等保护、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形成的市场主体都在统一的市场上运作并发生相互关系,各种市场主体都处于平等地位,享有相同权利,遵守相同规则,承担相同责任。
“如果对各种市场主体不给予平等保护,解决纠纷的办法、承担的法律责任不一样,就不可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可能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要“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即使不进入市场交易的财产,宪法也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在财产归属依法确定的前提下,作为物权主体,不论是国家、集体,还是私人,对他们的物权也都应当给予平等保护,失去了平等保护,就失去了共同发展。只有平等保护原则符合宪法关于所有制性质的规定,才能真正体现了社会主义的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