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这个法条明确了产权登记与买卖合同的关系问题。我们在现实生活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案例,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买方交付了购房款并取得了房屋,但没有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以致若干年后,想办理产权登记时找不到原产权人。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在实际操作中的处理办法是到法院确认房屋产权归属,也就是提出确权之诉。这样做不仅会增加了产权登记人的登记成本,而且也会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时间和经济上的损失。那么到底不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影不影响的双方买卖合同的效力呢?按照《物权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我们说不影响,只是该房屋的物权不能设立或变动,登记影响的是物权的效力,而不能影响合同的效力。再进一步点讲,也就是房屋买卖双方订立的合同有效,但不进行登记房子从法律上讲还不是买方的,因为买方没有取得物权,也就是买方没有房屋的所有权。再有一点需要说明,《担保法》的有关条款与此条相悖,担保法规定:抵押权没有登记,那么抵押合同,就是无效的。我们说在民法上,合同的订立和效,一般原则是只要不侵害国家、集体和其他第三人的利益,以及不与国家的有关法律相违背,一般就是生效的。所以《担保法》的这个条款从常理上也很难成立,由于《担保法》1995年颁布实施,这些年来也是一直这样执行,虽然对我们的实际工作关系不大,但是在涉及房地产抵押诉讼活动中造成很大障碍。(业务一科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