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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让业务程序

发文日期:2019-08-08 11:46 发文来源:齐齐哈尔不动产 专栏: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房屋转让业务程序

 

【办理机构】齐齐哈尔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办理地点】齐齐哈尔市建华区邮政路1

 

【联系电话】0452-2552933

 

【设定依据】《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申请条件】国有建设用地内的个人进行房屋买卖

 

【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交易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购房人为外籍人员的,需国家安全部门出具证明

  4.《不动产权证书》或记载一致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土地证丢失的,提供公示声明土地证作废的手续)

  5.新建商品房的,提供购买商品房登记备案介绍信(已办完首次登记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发票、商品房销售合同

  6.国有房屋已纳入国资部门管理的需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未纳入国资部门管理的需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还需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构成的证明资料及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集体房屋还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集体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7.二手房网签合同

  8.买卖双方本人、本地同行一类账户银行卡(免监管的无需提供)

  9.免监管的,需提供证明材料

  10.婚姻证明

  11.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12.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未办理首次登记的,提供办理首次登记的材料)

  13.原铁路换证的房屋性质为房改、安居、集资的,提供变更申报书、产权来源认定表

  14.询问笔录

  15.非住宅房屋土地划拨转出让的,提供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及土地出让金票据、宗地图;划拨转租赁的,提供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及租赁费票据、年租金票据

  16.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登记的,未成年人由其父母代为申请,成年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出具法院宣告其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书及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承诺

  17.除楼房小区以外的不动产,需要提供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

 

【办理流程】

第一步 携带事项要件清单内的要件,到产权处的导办窗口进行要件核查,填写业务申请表并领取受理窗口排号单。 
  第二步 在综合受理窗口将要件、申请表提交给办理人员。(无需复印,无需走动)等待窗口人员出具预受理单及缴税、收费确认单。 
  第三步 接收预受理单,按缴费单、缴税单缴纳税、费。(统一窗口进行收费、税)。 

第四步  规定工作日后缮证窗口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六8:3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从受理环节开始到取证为止,四个小时


注:以上所涉及的工作时限不包括测绘机构返工和材料不全所占有的时间;对不足规定栋数的按一个工作日计算。

 

【收     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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