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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2022-05-19 10:16 发文来源:齐齐哈尔市自然资源局 专栏: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工程建设项目

“多测合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齐自然资联规〔2022〕1号

 

市直及北三区自然资源、住建、城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多测合一”工作的文件及会议精神,经研究制定《齐齐哈尔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齐齐哈尔市自然资源局

                                      齐齐哈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齐齐哈尔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2年5月5日            

 

齐齐哈尔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 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6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19〕13号)以及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齐政办规〔2019〕1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以统一规范标准、强化成果共享为重点,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测绘事项进行整合,归口成果管理,推进“多测合并、联合测绘、成果共享”,避免重复测绘,减轻企业负担。构建“政府部门引导、业主自主委托、机构统一测绘、成果共享共用”的测绘新模式,实现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同一测绘工作执行统一的技术标准、同一测绘成果只提交一次的目标,为提升服务效率、优化营商环境创造有利条件。
  二、工作内容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督和不动产登记工作流程,分阶段整合测绘事项,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监督、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四个阶段。将每个阶段中的测绘业务整合为一个测绘事项。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不动产权籍调查、拨地测量、选址测量;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监督阶段主要包括现状地形测量、日照测量、净空测量、规划定线测量、规划验线测量;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核实测量、土地核验测量;不动产登记阶段主要包括房产预测绘、房产实测绘等。
  整合后的测绘事项由建设单位自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承担。标的物范围和界址没有变化的后续各阶段要直接沿用前阶段成果,发生变化的进行补充测绘。
  三、适用范围
  在本市中心城区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对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测绘项目实行“多测合一”。每个阶段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作业,分批出具测绘成果,提供各审批部门审批使用。实行“委托测绘,成果共享”,实现测绘“行业管理统一、技术要求统一,成果数据统一、结果应用统一”。
  本方案所指工程建设项目主要指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重大工程项目以及属国家、省级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除外)。
  四、工作流程
  (一)委托测绘
  1.建设单位在具备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中选取测绘作业单位,委托其承担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业务并签订测绘合同。按照“委托测绘、成果共享”的要求,明确服务项目、内容和技术要求。
  2.测绘合同签订后,测绘单位按照《黑龙江省测绘任务登记办法》规定,通过黑龙江政务服务网测绘地信局政务服务窗口“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系统,或者通过黑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服务与监管平台测绘项目备案系统进行测绘项目网上备案,并将备案通知书和测绘合同报送市自然资源部门。
  3.测绘单位应根据合同载明的测绘任务组织开展测绘作业。在开展测绘作业前,应与相关审批部门做好衔接,获取测绘项目的具体内容与要求。
  (二)开展测绘
  1.测绘单位与建设单位共同确认建设项目是否具备测量作业条件,根据测绘合同要求,分阶段组织开展专项测绘作业,按合同约定完成测绘工作。
  2.测绘单位完成测绘后,按各部门审批要求分项出具测绘成果。“多测合一”测绘成果由测绘单位按照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完成质检后报建设单位验收。
  3.“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平面坐标系统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4.“多测合一”测绘成果所采用的基础数据应有合法来源,各项技术指标按照国家、省、市相关的标准规范执行,成果报告按各相关部门规定的成果报告样本执行。
  (三)提交成果
  1.建设单位对测绘成果验收合格后报送相关审批(审查)部门,相关审批(审查)部门审查测绘成果认为需要修改的,应当一次性提出修改意见,不得要求建设单位反复修改。
  2.建设单位对相关审批(审查)部门审查合格的测绘成果进行最终确认。
  3.为确保我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完整性和现势性,竣工地形图测绘边界应测至河道、道路等自然界线或建设范围外扩50米范围,成果格式须满足《齐齐哈尔市自然资源局数据管理暂行规定》(齐自然资发〔2021〕15号)文件中关于数据入库的相关要求。
  4.涉密测绘成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保密措施,确保测绘成果安全。
  5.未按审批要求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按相关部门整改意见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整改后,测绘单位应当到实地对整改部位重新测绘、重新出具完整的成果资料,经建设单位确认后重新提交。不动产首次登记前,经确认通过的测绘成果若发现面积计算错误、用途依据错误等重要指标错误的情况,测绘单位应按要求重新提供变更后的测绘成果,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后重新提交。
  6.鼓励“多测合一”项目实行注册测绘师签字盖章和终身追责制度。
  (四)成果汇交入库
  1.测绘成果经相关审批部门审查合格后,测绘单位按照《黑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规定,通过黑龙江政务服务网测绘地信局政务服务窗口“测绘成果目录汇交”系统,或者黑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网站政务服务栏目成果汇交系统进行测绘成果汇交。并将汇交凭证及成果数据汇交至市自然资源部门。
  2.市自然资源部门组织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对汇交的测绘成果进行内业比对检查,成果符合相关要求则直接入库,成果不符合要求则提出整改意见,测绘单位应当整改完成再次提交入库。
  3.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将“多测合一”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鼓励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查询和申请使用“多测合一”测绘成果,促进测绘成果社会化应用,实现数据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和投入。
  五、工作要求
  (一)承接“多测合一”测绘业务的测绘单位应依法取得测绘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近两年在测绘地理信息行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等级资质和作业限额开展承揽“多测合一”业务,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合理收费,不得恶性压价或抬价,不得降低测绘成果质量,扰乱测绘市场秩序。
  (三)符合“多测合一”工作要求的测绘单位名录,市自然资源部门在市政府网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网站予以公布,并根据行业监管情况及时进行更新,供建设项目业主查询自行选取。
  (四)测绘单位对“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接受“多测合一”服务委托后,不得将项目进行转包、分包,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进行作业。
  (五)“多测合一”测绘项目应以规划条件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范围为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为“一码管控”顺利实施创造有利条件。
  六、监督管理
  (一)建立测绘机构信用评价体系,通过加强行业管理和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等措施,对失信企业在网上予以公布,并上报省测绘地理信息局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多测合一”测绘成果的规范性检查与成果质量抽查工作机制,检查结果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暂停其承接“多测合一”业务。
  (三)建立“多测合一”专家库,负责“多测合一”技术支持和争议项目的论证。
  (四)“多测合一”测绘服务费用,以《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国测财字〔2002〕3号)、《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财建〔2009〕17号)及相关部门确定的计费标准为指导,由委托双方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态等协商确定。市自然资源局对明显低于市场平均价格水平的“多测合一”项目要加强质量监管。
  (五)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开展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并建设“多测合一”管理信息平台,建立我市地理信息数据汇聚、共享、更新的新模式,全面归集、系统运用“多测合一”成果,保证我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完整性、现势性。
  市住建局依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对房产测绘成果进行监督管理,配合市自然资源局开展“多测合一”工作。
  市城管局依据职能对施工监督阶段的测绘成果进行监督管理,配合市自然资源局开展“多测合一”工作。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施行前已签订测绘合同项目的,仍按原有规定实施。


11.《齐齐哈尔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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